南充市
他们的结论是:整个苏联的制度已经腐败到无可救药的地步,寄希望于苏联当局进行自发的改革简直是痴心妄想。
说到底,这样的文章不是用心研究而是跟风,可以反复的复制。一个朋友承担了一个有关全球化的课题,他搜索了不下两万篇全球化相关研究成果。
说实话,阅读这些稿件,多半是在浪费时间。我知道对法学同仁来讲,这话实有不敬,但人不违于良心。我们处在一个机械复制的时代,在复制的过程中剩下唯一有价值的东西就是思想的碎片。有些作者在一篇文稿中不断地引用某个人的观点,而真正权威的论点则被遗漏了。唯一的标准就是评比什么优秀成果以及这个家那个家的标准。
中国法学知识分子大都信奉进步主义,但我们的法学知识生产却是退化的。我们的法学作品不善于援引权威文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内部腐败已经出现了不容忽视的问题。
监察委员会当然也可能违宪,监察委员会违宪就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违宪,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人大及其常委会特别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否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特别是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宪法监督?如果能对中纪委进行宪法监督,是不是意味着也可以对党中央的其他部门乃至党中央进行宪法监督? 宪法规定,各政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但几十年来,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否对党的组织及其领导人、负责人进行宪法监督,是一个未能得到充分讨论和有效解决的问题。这一改革事关政治体制全局,在试点实践和今后的总结中,很大程度上恐怕要把发现问题、重视问题摆到突出位置。这些都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应当充分认识到在重大改革中遵守这一法定程序的极端重要性。
这可以说是完整意义上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对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体制可能产生重大连锁影响。这次授权三个地方设监察委员会又是一个个案授权的典型。
笔者认为,做好授权探索试点、让各方面形成共识,需要一个时间过程,这个时间过程如何与紧接着的立法计划科学衔接,需要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监察体制改革中,必须营造坚持党的领导的舆论氛围,但是,更必须贯彻四中全会三统一四善于的核心精神,突出强调和宣传党在提出主张后,如何善于通过法定程序,将自己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做法。但是,现在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完全合署,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这在性质上与此前国务院的一个部门与中纪委的合署就有重大区别了。这样下来,在一个凭借职权获得地位和权威的国家机关体系中,检察机关还有什么重要的杀手锏和立身之本呢?它将何去何从? 在政治制度的设计中,一级国家机关的存在是以其独立的职权为基础的,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和监察权,都可以成为一项系统性的支持国家权力体系某一重要方面的职权,所以,可以成立相应的一级政权机关。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强调,要积极稳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第三,应多听不同意见,特别应当注意听取和考虑各种反对意见。设立监察委员会并与纪委合署办公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权将会减少,影响力将会下降甚至大为下降,这对党的组织建设必然会产生很大影响。因此,建议将党的领导放在监察体制改革必要性以及成功与否的核心位置加以评估研究。
这样的情况,党内是否有足够的讨论和思想准备? 第三,这会牵扯出能否对党进行宪法监督的重大问题。这个依法履职中的法是否包括宪法?如果包括宪法,是不是意味着监察委员会有权对所有国家公职人员的违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对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违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比如,一个党委组织部长、宣传部长、专职党委常委、专职省委或市委副书记、省委或市委书记作出了违宪的行为,监察委员会能不能进行监督检查?与此相关联的是,一级党委及其部门的行为违宪了,监察委员会能不能监督检查? 还有一个问题,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实际就是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现在媒体的报道给人一种印象:似乎这一切都已经板上钉钉,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还没有召开,但制定国家监察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甚至修改宪法的结果好像已经出来了。基于以上三种情况,与监察委员会相比,特别是与自身改革之前对比,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地位与权威会不会大为下降? 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极为重要的机构,按照列宁的设想,它应当与党委会平行平级,才有利于展开对党委的有力监督。
监察委员会要对这些机关单位的公职人员进行全面的纪律监察,在专业性方面如何保证? 比如,原来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公职人员范围的监督是有限的,但现在,监察委员会要实行监督检查的全覆盖,必然产生巨大的工作量,需要一个多少人的队伍才能承担这一职责? 再如,公职人员都分散在广泛的单位和领域,公职人员的很多问题特别是类似道德操守这样的问题,不出大事一般都是捂着盖子在内部小道传播的,监察委员会作为外部机关,难以知情,这些问题究竟是由公职人员所在单位处理还是由监察委员会处理更为合适? 第五,监察委员会权力巨大,究竟谁来监督监察委员会?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有的观点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作出这一授权决定提出质疑,从宪法体制上看,这不是什么问题。有的党的机关的负责人本身就代表了这个机关(如一个省委书记本身就代表省委),对负责人的监察不就是对其所负责的党的机关的监察吗?这从体制看很大程度上给人的印象,就是将党的机关置于国家监察机关之下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察委员会进行监督,实际上就是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监督。监察委员会与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合署办公,与此前行政监察部门与纪委的合署办公,在性质上有重要区别。但是,总结经验的同时,更要发现问题,如果问题大于和多于经验,又找不到更好的解决办法,就说明不能急于以立法方式全面推行改革。
这样一种气氛应当引起注意。党中央、各级党委重视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检查,即使体制不甚完善,监督的力度也会很大,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监察制度并不完善的情况下,领导党政机关与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但与整合多少职能、如何整合职能、整合职能后的积极效果与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相比,孰大孰小,需要一个谨慎的评估和权衡。一些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的章程规定了自身的纪律约束,监察委员会可否对这些单位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还是有一个法理依据问题。
因此,我们应当全面认识授权的意义,特别要注意到,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或者成败兼具,利弊一时难以权衡。推进监察体制改革事关国家政治体制的根本,牵涉问题错综复杂,最终要通过宪法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建议稳妥而行,尊重法定程序,多听不同意见 现在,对于监察体制改革,各方面显示出一个重要倾向,就是志在必得、事必功成。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以来,我国法治建设中改革力度最大、讨论最热烈、最引人关注的话题,大概就是推进监察体制改革、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了。这样一个制度设计的奥妙是:一府两院如同兄弟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如同一位家长,家长要管住兄弟三人,必须让三兄弟彼此制约平衡,这可以说是中国几千年传统政治文化特点的延续,也是权力运行一个基本的统治术。二是,监察委员会有没有能力对所有公职人员进行如此广泛的监督检查,需要谨慎研究。
有没有反对的意见,反对的理由是什么?在目前公开的报道中似乎很罕见,但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有的,一些私下的讨论中甚至有不少质疑。第四,监察委员会应否以及是否有能力在监督方面行使广泛职权?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监察委员会监察的对象包括所有国家公职人员,监察的范围包括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它有权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
1982年修改宪法时,按照党中央事先的设想要求,是准备1981年的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就通过宪法修改草案的,但在讨论过程中因为分歧很大,准备不充分,最终推迟到1982年的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在,使检察机关得以占有重要地位的几项职权,就包括反贪污贿赂、反渎职和滥用职权、预防职务犯罪等几项,但设立监察委员会,这些重要职权都要移交于它,检察机关基本就成了一个批捕公诉机关了。
第二,应重视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各方面会提出很多不同意见,不少意见会被党中央吸收、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吸收。
按照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监察体制改革的授权决定,监察委员会对各级党组织领导成员的监督检查范围,显然包括了是否依照宪法履职的监督检查,而三省市的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也显然包括了对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否违宪的监督。这样,人民代表大会之下就有了四个兄弟,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律是,三个机关通过互为犄角、互相制约容易达到一种平衡,但四个机关要互相制约,就存在很大的复杂性和困难了。是不是由于修改宪法和制定国家监察法时间紧迫,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授权决定中就没有规定具体的授权期限?若是这样,如此重大的试点改革在一年零几个月的时间内能否完成?能否充分总结经验、充分发现问题并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这是值得有关方面高度重视的问题。三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领导人、负责人实际也是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人、负责人,但其监察委员会的身份很可能会冲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身份。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性质上根本不同于这些政治体制,但设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的一府两院,实际同样有一个互相制约和平衡的问题。现在积极的特点非常明显,但我们要同样重视稳妥,建议有关方面十分审慎,把稳妥的原则在具体的改革设计中落到实处。
所以,谁来监督监察委员会,是一个需要十分重视的大问题。类似情况已有先例,就是历史上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设立。
但是,原来的一府两院并没有与党的机关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一府两院的主要领导人、负责人和多数领导人、负责人都是共产党员,但这些机关仍然是国家机关,行使的是国家机关的职权,与党的机关有性质上的区别。现在,检察机关是以与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相平行抗衡的法律监督权即检察权为基础而存在的,虽然法律监督权、检察权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尚缺乏共识,但其法定职权内容丰富,合起来就可以叫法律监督权或者检察权,而现在进行改革,要将它的一系列监督公职人员的重要职权移交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基本变成一个批捕公诉机关,那么,批捕权、公诉权能叫完整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权或者检察权,并与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和审判权平起平坐吗?建议有关方面慎重研究这一重要问题。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